XX县公安局新闻稿件发布审核制度
为不断提高宣传队伍素质,提升宣传工作质量,确保宣传报道不发生负面舆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稿件来源
稿件主要由各部门单位提供,包括警方资讯、特色亮点、工作成效、典型人物、典型事迹等图文、视频等稿件,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布的稿件。
二、审核步骤
稿件审核由XX科室具体负责,并由XX科室统一对外发布。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未经审核的稿件,擅自发布引发后果的,由纪检督察部门予以追责。
(一)各部门单位提交的一般性稿件,专业性较强或有关重要数据、事实、做法等务必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由部门单位通讯员初审后,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复审,再提交XX科室终审后发布;
(二)对于重要、敏感性案事件稿件信息,应填写审批表,由部门单位通讯员初审,部门单位负责人复审,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XX科室统一对外发布;
(三)警(案)情通报、重大案件等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的稿件信息,须报县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必要时须提交市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审核。
三、审核内容
(一)稿件内容是否真实,专业用语表述是否准确,人名、地名、数据、引文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
(二)重点审核稿件观点是否正确,题材是否符合报道要求,表述是否准确等。
(三)照片视频类稿件须重点审核是否侵犯案事件当事人、未成年人隐私,必要时须送交法制大队审核。
(四)对稿件的导向、是否引发负面影响或负面舆情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四、审核要求
(一)审核人应坚持准确、真实、客观的原则,对稿件内容认真核实,避免失实报道。
(二)审核要及时,不得推脱、延误,审核人在接到送审稿件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