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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揽合同

时间:2023-08-20 00:28:57
工程承揽合同【推荐】[此文共17800字]

工程承揽合同【推荐】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承揽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承揽合同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镇江市……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淮安市……公司

甲方将自有门面房拆迁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施工内容:分为A、B、C三段工程,将上述三区段建筑物拆除,并将渣土清运。

2、拆除标准:所定范围内建筑物房屋拆除及原地面磁砖、渣土清运至室内地平。

3、施工中拆下的各类废旧材料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工程价款

(1)防护钢架:长100米×高4米×63元=25200元,由甲方承担;

(2)垃圾清运:根据房屋拆除面积2614平方米×50元/平方米=130700元,由甲方承担;

(3)废物利用费:按照甲方指定各区段工程工期长短,乙方按照不同标准计算废物利用费支付 ……此处隐藏19543个字……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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