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文化创作基地”合作协议
NO:
甲方:AAA
乙方:
为在全国范围内有力地支持 的文化、生态、旅游等宣传推广,方便AAA到 采访记录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创作出带有明显地区特点的优秀作品,经AAA(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决定在 合作建立“ 文化创作基地”(以下简称文化基地),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乙方在其辖区内 (地点)悬挂“AAA 文化基地”字样牌匾一块。牌匾材质、规格、样式由乙方按照AAA标准要求,自行制作。该牌匾不得仿制、改制或转借。
2. 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费 (一般为 万元整( 元整),特殊情况另行处理),用于甲方每年一次开展与基地有关的活动组织、策划经费,甲方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利用各类活动,对该基地进行全方位的对外宣传、推介和品牌推广。
3. 甲方会员到乙方境内文化采风凭甲方本人会员证乙方给予免票(收费景区)优惠,会员采访中需尊重当地的民俗民风和景区相关规定。
4. 甲方在乙方区域创作的优秀作品,如乙方需要,可与作者本人协商决定。
5.“文化创作基地”只表示甲方会员创作优质地域。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以“文化创作基地”的名义对外进行称谓的外延扩大,也不得以“文化创作基地”的名义对外进行商务活动,否则,所发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若以摄影基地景区称谓组织大型文化活动,必须经双方同时认可,并视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7.本协议每三年审议一次,双方如无异议,则按照本协会第(2)条之规定,执行递延。
8.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AAA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