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居间协议
委托方:XXXXXXXXXXX,(以下简称“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居间人: 苏剑飞,(以下简称“中介方”)
联系人:
地址:
在共同约定与承诺的基础上,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任命
公司欲同XXXX品牌(以下简称品牌)权利人(以下简称品牌权利人)协商在中国的授权许可或收购事宜,特委托中介方作为与品牌权利人谈判、沟通的中介。
第二条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中介方代理品牌商标许可谈判事务,中介方负责联络上述品牌的商标权人,协助委托人获得品牌权利人在中国内的授权,包括独占或者普通许可,以及收购。
第三条中介方权利义务
1.中介方应当积极搜集品牌权利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所涉及的商标、商标代理机构等),并保持与品牌权利人或其代理机构的积极沟通。
2.中介方应向品牌权利人或其代理机构公司推荐委托人,介绍委托人的规模、市场定位等基本情况,并充分转达委托人希望进行业务合作、获得授权许可的意图。同时中介方应积极向委托方转达品牌权利人的授权要求等信息。
3.中介方向品牌权利人转达涉及品牌授权许可合同条款的内容,应由公司事先书面批准。
4.中介方只负责和品牌权利人或其代理机构的沟通,并尽最大努力促成委托人与品牌权利人之间的商标授权许可合同,但不对品牌授权许可事宜的成功率做任何保证,所有商务条款(如授权期限、授权类型、商品类别、许可费用等条款)。
5.中介方基于本协议而对委托人承担的服务义务,只局限于品牌授权事宜的沟通,不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等事宜。
第四条委托人权利义务
1.委托人应向中介方提供公司信息和介绍等详细材料。
2.委托人应自行与品牌权利人协商确定授权许可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许可使用费、授权期限等。
第五条保密条款
除本协议规定的工作需要外,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与或转让该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信息。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数据。
第六条限制条款与条件
1. 该协定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委托方在经中介方引荐后与品牌方取得联系后,两年内所签订的任何授权、许可、经销合同,均应支付下述佣金给中介方。
第七条佣金
1.中介方在与权利人沟通授权许可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应当自行承担。但涉及法律、商务谈判的需要出差的,由委托方支付所产生的差旅杂费。
2.如果委托人和品牌权利人达成授权许可、经销等合作合同,委托人应于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签署之日起,以每个品牌总年限的总许可费用的5%,向中介方支付佣金。
3.委托人在中介方促成商标授权许可事宜后,拒不向中介方支付佣金的,应支付每个品牌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中介方也可依据委托方与品牌方的合同总额来确定对中介方最有利的救济措施。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文所载的条款和规定,构成了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以前的有关信息,陈述或协议的口头或书面的缔约。
2.本文包含由当事人约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本文不包含其他协议或解释,除非由协议双方签字,以书面形式做出修改或修正本合同。本协议不得通过口头方式修改。
3.所有的规定或根据可能获得的条款及条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须交付时视为送达或邮寄到公司。
4.此协议的未尽事宜将由后续的书面文件予以定义,这些后续文件将由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成为定义双方关系之资料。
5.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互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适用中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本协议, 壹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