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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代位追偿权问题

时间:2023-11-29 04:05:14
浅谈保险代位追偿权问题[此文共4146字]

一、代位追偿权的概念及立法本意

代位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或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取得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权利代位也叫代位追偿权,是指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受损而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应将其向第三者责任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主要阐述权利代位即代位追偿权问题。

权利代位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保险合同是具有补偿性质的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固然有权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这种赔偿是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之上,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的权利是依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同时,若这项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第三者对损失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是建立在民法的基础之上,是根据民事法律 ……此处隐藏2932个字……ly: 仿宋, SimSun; font-size: 21px;">关于车险的代位追偿权问题,车险条款也有相应的约定。《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第4.11款的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上述条款其法律性质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约定,是双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就代位追偿问题(包括实现代位追偿的程序)而达成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这一约定。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在借车人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后,就有义务要求借车人赔偿损失并在保险人赔付的前提下将向借车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同时协助保险人向借车人追偿。

综上所述,代位原则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代位原则的产生一方面避免了被保险人有可能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得到双重赔偿,额外获利,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仅由第三者赔偿从而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及时补偿。代位原则的确立,维护了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也使得第三者的责任不会因为保险的存在而免除。鉴此,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双方应遵循代位原则的规定,合法合理处理代位追偿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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